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行确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经营法规是约束公司经营行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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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法律界定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其权利边界究竟应止于何处,各国规定未尽一致,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后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修改前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制度中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则被规定在“股东大会”制度中。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体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仅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立法者将公司知情权的行使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之内。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
首先,法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被置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中,使得立法对相同问题的处理在规范模式上保持了一致性。
其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做了大大地拓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放宽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这种制度上的变迁,使得公司股东获得了更为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机会和渠道,有助于股东更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再次,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上列各种公司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一制度更新,十分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相关文件所带来的诸如:不能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综观该制度的整体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二、股东知情权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众所周知,公司乃是一个多元利益汇聚的组织体。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关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恒主题。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可能严重地影响股东财产性权利或者身份性权利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约束机制的形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秘密构成极大地威胁,最终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而,在设计股东知情权制度时,立法者应在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双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范即体现了这一理念。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从总体上不仅吸收了原来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范围做了大大地扩展;而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权的同时,明确地赋予其复制这些文件的权利,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
其二,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查阅权问题上,法律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约束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限制公司动辄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口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法律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公司拒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请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其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这些规定,有效地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体现了法律作为平衡器与调节器的特性和功能。
以上是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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