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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威胁签下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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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威胁签下借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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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威胁签下借条有法律效力吗?求解?

对于受威胁签下借条的问题,我的回答是:1、被威胁恐吓签下巨额欠条,应当向警方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2、在诉讼中,如果不存在借款事实,被告应当举示确未收到借款的证据予以抗辩,比如了解情况的证人证言、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如果自己无法证明虚假欠条事实,将承担不利后果。
  3、法院判决案件是依据事实来适用法律,所谓的事实是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本身就能证实借款已经发生,法院会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因此适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还本付息的法律规则来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给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