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的办理启示
工伤案件的办理启示
我是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我前不久办理了一个工伤案件,从这个工伤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具体如下:
1、当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是不是工伤首先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来予以决定,受伤工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单位要求按照工伤待遇予以赔偿,理由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规定可知:受伤害的工人认为所受之伤是工伤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是工伤的工伤认定,所以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作出是否是工伤的前提下,无法直接认定受伤害的工人所受之伤是否是工伤。
2、如果我作为受伤者的代理律师,在短时间无法通过工伤程序来为受害者解决索赔问题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换一个角度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比如按照“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给当事人争取权益,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虽然相对于工伤认定案件而言,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获得的赔偿金额较低,但是,通过“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索赔的方式能够使受害者更早的获得赔偿款,因为工伤案件的程序复杂,时间漫长,工伤案件的程序为,从受害者出院后首先要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当用工单位对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时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通常采取的手段是在起诉时间快到期了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工单位这样做的目的有两点,第一是达到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的目的,第二是拖延时间的目的,当用工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的案件要经过一审及二审后才能作出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这个程序最起码要经过6个月的时间,最后受害者才能根据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当受害者领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用人单位如果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受害者只能走索赔程序,该程序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受害者拿到索赔的生效裁判文书至少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到此刻,受害者所化去的时间至少2年的时间,这个时间还是理想状态下,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时间会更久。相对于工伤案件来说,“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程序简单,“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程序为,受害者出院后三个月到司法鉴定机构作一个提供劳务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受害者根据伤残鉴定意见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佣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赔偿,这个程序就是一审及二审,时间大概在一年左右就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款。
综上所述,以上办案经验,对于以后后期的办案将受之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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