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越来越有兜底罪名那味儿了
这些年办过的案件,有一个案子一直让我耿耿于怀。
今天不想写太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业内说到兜底罪名,一般会想到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但案子办多了,感受诈骗罪越来越有兜底罪名那味儿了。
近几年,越来越多以往认为是不正当手段的销售、经营行为被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比如盲发快递到货付款的(盲发快递给他人到货付款,让人不明所以就付款购买了物品),“套路嫖”的(让人以为是不正规的按摩场所,实际充值后只提供正规的按摩服务),“冒充医生等卖”壮阳药(实际卖的东西里有部分添加了违禁品,该违禁品是与伟哥一样的有效成分,属于处方药才能添加的成分)等等,虚拟定位让客户付费找主播语言聊天的(主播身份信息真实,只是平台设置了虚拟定位,让客户误以为是同城主播,有主播也会清楚告知实际所在位置)。
这些不正当的销售、经营行为,笔者认为有些可以以其他犯罪追究,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销售假药罪,或者就不做刑事案件处理工商处罚即可。
当然,接触最多的还是前几年打击“套路贷”大潮下,被肆意认定诈骗罪的。
之前代理一个案子,当事人在一个网贷平台做客服,跟客户对接。该平台经营模式大致是:平台(无正规放贷资质)放贷1500,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100给借款人,约定7天后还款1500,如果不还款,就会追要高额滞纳金等,也可以借新还旧延长借款时间。这个案子里,业务员跟客户沟通借款事宜时会告知客户砍头息、还款期限短、有高额滞纳金等,小贷平台和借款人对此都是清楚明白的,也没有让客户签订阴阳合同,其实并不存在欺骗,客户借款是你情我愿的。其实愿意借如此高额砍头息的借款人,很多借款人也只是想“薅羊毛”,借钱时就没想还钱,或者是为了赌博等用途急红了眼才去借的。借款期满后,如果借款人就是不还钱,平台会有在其他地方办公的催收组不断骚扰电话和信息给借款人或其亲朋好友,实在催不到就会放弃追讨款项。
笔者办理这个案子时检索同类型判例,这种模式,之前有些针对平台购买潜在“客户”信息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有针对后续催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较少定诈骗罪的。但在打击套路贷的大背景下,就对这种经营模式加多定了诈骗罪。在当事人看来,我把实际情况跟客户说了,客户愿意借钱,这就是你情我愿的,并不存在欺骗,她实在不理解为什么是诈骗?
时至今日,笔者仍认为这不是诈骗罪。在打击套路贷之前,也有人咨询过笔者此类经营模式有无风险,笔者认为不构成。咨询我的人也问过一些法院刑事部门的法官,也只是告知这样经营不妥,但也未认为构成诈骗犯罪。严打套路贷那几年,也有些法官、检察官撰写文章,论述不应以有套路就认定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要区分情况。不过这种声音最终还是消失在如火如荼地剿灭套路贷的运动中。
所以说,诈骗罪,真越来越有兜底罪名那味儿了。
说点后话,就这种纯线上套路贷案件,我还见过外省法院有直接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名的。
这,笔者就更没办法用法律知识解释了。
涉黑案件,要讲政治。
不过,也有少数坚持原则的办案单位,笔者同事办理的一宗让客户签署阴阳合同的“套路贷”诈骗案,指控二十多人诈骗,除了网贷公司人员外,还有十几名带客户借钱的中介被指控犯罪,最终有十一个中介被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让检察院撤诉,最终检察院撤诉处理对嫌疑人做了不起诉决定书,并支付了国家赔偿款。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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