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后,还可以争取合理补偿吗?
一、强拆后,还可以争取合理补偿吗?
首先我们要分清楚拆迁方是合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此条例明确了在拆迁中的违法建筑的拆迁不予补偿,这也就给了强拆行径留出了空隙,这也就产生了不同情况下被强拆房屋损失的不同对待。
对于合法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是合法强拆,只有法院能决定并执行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拆迁损失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损失补偿。即补偿被拆迁的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这样的损失补偿在政府单方面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应明确列明。当然,对于违法建筑的合法强拆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依据行政拆迁方的违法强拆行为请求赔偿。然而,在当下的拆迁中,拆迁方大多会以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具有相关合法证件或者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实施强制拆迁。在被拆迁人还没明白过来时,房屋已经被拆掉了。但是,是不是违章建筑,并非拆迁方一方之言说了算,而是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历史等各种影响因素综合而定,所以在这里面存在着很多违法强拆的现象。在这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 造成人身伤亡的,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让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就此申请国家赔偿。但对于政府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违法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并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渎职犯罪。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相互踢皮球的现象,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建议当事人遇到这样的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反映,或者寻求专业的律师维权。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强拆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的话,那么可能导致拆迁补偿的矛盾和纠纷,具体情况下,还可以由法院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判决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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