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由于银行借款手续麻烦且利息相对较高很多人在资金不足时会选择向个人借款。为了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在发生借款行为时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写借据。但很多人认为民间借据没有统一的格式,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此很多人会拿着借据去做公证,那么借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在书写借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一一介绍。
一、借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民间借条属于民事借贷合同,只有规范的借条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发生借款纠纷时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办理公证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只要是规范的借条,双方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办理公证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二、写借据的注意事项
1、偷龙转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即使张某起诉至法院,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
3、借“入”、借“出”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
4、数额书写不清留后患。有些人在书写借条时只写小写,没有同时写上金额大写,由于借条通常只写一份并由债权人保管,如果借条上金额只写有小写,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债权人修改。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票据上的票面金额通常会要求同时注明大小写的原因。
5、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有些人容易被高额利息诱惑而放贷,其实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利息约定不明。有些人习惯将利息连同本金一并计算并按一个数额写入借条,这种写法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容易导致债务人的权利受损。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无法主张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7、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就借据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等问题为您做出的相关介绍。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借据只要书写规范,一经双方签字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小编在文章中还提到了几点关于书写借据的注意事项,您在书写借据时可以以此作为参考,希望对您书写一张规范的借据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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