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所债务债权管理制度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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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村报账员要准确及时登记各项债权债务。
2、要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款项。每月对债权债务要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向村集体借支现金,对借出资金实行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村干部因工作需要借支现金时,必须经财经审批人批准。借款人事务完成后应及时结算。
对应收债权进行全力清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由村级提出书面意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由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核销后的呆账、坏账又收回的,应及时全额入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允许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写出专题报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乡镇审批后才能进行。否则谁经手借款,由谁负责偿还。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
5、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
6、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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