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种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在被担保人即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时,能够向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权利。然而,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同时也规定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债权人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权将归于消灭。那么对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编将进行一些简单的总结和分析。
一、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所以综合这两项规定,由于抵押担保的期间届满后只是债权人失去了请求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并不会消失。
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根据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除斥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问题是公民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牵涉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权利的重要问题。我国《民法典》针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相关规定,以上是本站小编所做的简单分析和总结,但是基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好法律的正确应用,同时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会有更大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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