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先行扣押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有权利对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的人员和其他的一些东西进行扣押的,不管是扣押物证或者是书证的时候,执法机关办案人员必须严格参照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来进行,否则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话,将会对案件的审判带来很大的影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先行扣押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先行扣押的规定是什么?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要求有关银行、邮电部门在解冻前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二、扣押的规则:
(1)持证扣押;
(2)扣押的范围;
(3)特殊物品的扣押;
(4)扣押的时候要有三种人在场;
(5)制作清单一式二份;
(6)扣押物品的返还,无论是存款、汇款还是其它财产,只要与案件无关一律在查明后三日返还原主。
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执法机关人员必须妥善的进行保存或者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损毁或者丢弃。另外如果是属于国家的违禁品的话,都必须先行扣押,扣押以后再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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