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释中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信息罪在刑法第九修正案以前罪名是非法提供公民信息、出售公民信息罪。该修正案将其修改为了侵犯公民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当事人出售的是公民的电话号码,符合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符合犯罪的客观条件。
按照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来说,其犯罪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1、本案的客体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要有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而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而划分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就有行为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或违法所得等标准。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出于故意的心态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有获取非法财物的心理。
第三个问题,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公安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已经归还赃款。自己对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这一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而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其出售信息的数量以及非法所得的金额等情况只是量刑的情节。除此之外,本案的当事人在公安联系他的时候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情节,在量刑方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出售了4、5万条公民的通讯方式,违法所得为10万元左右,已经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其刑期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而罚金的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当事人此案前并无前科,系初犯,已全部退赃,有自首行为,且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阶段出具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公诉人也给出了减刑/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或许会减轻一些牢狱的压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一种十分恶劣的因为,这个时候被侵权的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前诉讼,起诉侵权人的。因为公民的隐私权是不容侵犯的,这个时候侵犯他人的隐私就是违法犯罪,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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