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有哪些?
贪污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贪污罪也是实践中比较难以认定的犯罪类型。在贪污罪中,关于主体的界定就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刑法对于贪污罪的主体规定都是明确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贪污罪的主体类型。
一、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有哪些
(1)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就是上文中为您介绍的三类主体,你在实践中进行判断和认定时,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认定。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等内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本站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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