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怎么认定的?
一、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怎么认定的?
拐卖儿童罪结合犯,一般是根据拐卖儿童过程中又存在其它犯罪行为的,如虐待儿童行为的,就构成了拐卖、虐待儿童罪,另外,涉及到其它类型的犯罪行为的,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其它的结合犯,在判决时,应当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结合犯的基本特征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结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异质性、具体性。例如,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而该法第241条又将这两个犯罪合并另立为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该罪即典型的结合犯。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结合犯的内部结构特征和基本形态是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其一,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对应性和稳定性。结合之罪,必须包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稳定不变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必要要件)。对应性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兼有数个被结合之罪的构成特征,即新罪之构成要件与数个原罪之构成要件呈基本对应的状态。
(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二者必须具有关联性和法定性。这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其一,决定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作为结合犯基本构成要素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这是原罪结合成新罪的必要前提。刑法明文规定的数个性质各异的犯罪结合成另一刑法明文规定的新罪,必然受制于因其固有特性和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所决定的不同犯罪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
结合犯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是指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结合犯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与结合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紧密相联,两者有机统一才能构成完整的决定结合犯成立的条件。结合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是指数个法定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被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犯罪。
拐卖儿童罪结合犯的认定上应当首先对犯罪事实进行详细了解,找寻是否具有结合犯罪的行为,如果符合结合犯罪的认定,则是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处理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结合犯的适用情况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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