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被羁束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吗?
一、诉讼标的被羁束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吗?
是可以的;
1.当事人初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被拒,并不当然的剥夺了其以后再次申请的权利。若时机成熟或材料符合要求,仍然可以再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
2.对于当事人而言,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履行职责申请被拒,又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被原审法院以“核心诉讼标的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该裁判理由及处理结果显然不当。不仅有以司法审查代替行政审查之虞,达不到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效果,也使按照行政及司法指引行使权利的当事人陷入困局,对当事人而言亦不公平。
“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中的“生效判决”怎样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生效判决”等同于“生效裁判”,不仅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还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及调解书。对于“生效裁判”的文书种类仅指生效行政裁判。因为只有行政审判庭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民事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只是把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采信或者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其无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综上,“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中的“生效判决”是指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故本案不受A市B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羁束。
二、诉讼标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标的被羁束如果当事人有什么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再次使用法律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但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所判决的有问题,这样法律才会再次的受理自己的请求,所以,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据,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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