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
1、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时间应当是2017年3月23日。理由如下:
第一,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属于国家标准范围,根据国家授权,国家质检总局拥有公布国家标准的这一权限,该标准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起草单位为公安部,2016年10月30日公安部作为责任单位已经对这一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必要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废止”;2017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发“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标准:由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废止。废止公告同时抄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属于强制废止的标准之一。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第6号公告正式废止了包括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内的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至此,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2017年3月24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应当依据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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