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保险缴费的标准
缴费基数: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八类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八类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3%、1.6%、1.9%,按照行业风险设定),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幅度为50%。
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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