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英工伤案
案情简介
骆某英2012年2月进入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机台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为计件工资。2012年2月22日10时左右,骆某英在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操作机台时,不慎右手被压伤,造成右手毁损伤。由于骆某英刚进公司工作不久,没有厂牌,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双方也没有劳动合同,连认识的工友也没有。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虽然支付了骆某英全部的医疗费用共计八万元,但该公司不承认骆某英为其工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为骆某英支付医疗费用系人道主义关怀,拒绝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骆某英与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面对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的强硬态度,万般无奈,后辗转打听到刘尚兵律师,然后委托律师办理此案,刘尚兵认为虽然骆某英与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骆某英暂无证据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可能此案就此陷入绝境,经刘尚兵律师仔细询问,骆某英的家人想起,2012年2月22日10时左右,骆某英在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操作机台时,不慎右手被压伤时,其家人向石狮市公安局报过警。律师经向石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查,取得骆某英受伤后其家人报案后的报案回执和报案录音。经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多次商谈为,在证据面前,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最终承认骆某英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4月20日,骆某英此次受伤被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23日,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骆某英为伍级伤残,可配置右前臂假肢。此案说明,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陷入困境之时,承办案件的律师应当仔细询问案件,从细微之处寻找证据的突破口,扭转乾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过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骆某英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该院了解到该公司租赁他人厂房经营,机器设备不多,且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这与骆某英受伤前了解到的情况相符。该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石狮市全力服装某某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骆某英各项损失270000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营养费、安装假肢期间的食宿费、护理费、维修费、后续治疗费等),此款分别于2 0 1 2年11月1 0日前付200000元、2 0 l 3年1月1 0日前付7 0 0 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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