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交付的方法有什么?
一、动产物权的交付的方法有什么?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交通运输工龄抵押)、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为动产物权。
二、物权确认纠纷的典型形态有什么?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同时,确认之诉是进行其他相关诉讼的前提,在诉讼标的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未得到确定前,其他相关诉讼无从进行。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和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构确认之外的物权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构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1)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一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物权确认纠纷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成立和内容而产生的纠纷就是物权确认纠纷,根据规定,物权确认纠纷有三种形态,所有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以及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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