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说:,还房贷的钱都是我妈给的!
回顾2017年,小红和小东登记结婚。
小东婚前以其名义购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
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
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10月,小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东称该房贷还款账户有他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且他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他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称他将这笔钱转入了支付宝,自2018年2月27日起便通过支付宝余额转入房贷还款账户的形式进行还贷。
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小东母亲又向小东房贷还款账户陆续转账13.5万元帮助小东还贷。
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该房产属他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
法院审理法院查明后发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目前该房屋已增值百万余元。
法院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万余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转账支付,但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
而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的转账,法院认为发生在小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
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东的说法。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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