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是不是必须要赡养公公婆婆
前几天,我与律所同事一起前往北京海淀法院参加一个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时,在庭上,女方非常委屈地叙述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在生病住院时,自己是二十四小时精心照料,负责公公的一切生活起居事宜,而男方却不顾自己的辛苦,每天玩到半夜才归家,现在却因为有保姆负责照料父亲,不需要自己了,就提出了离婚。”之后,女方还说道,自己在婚姻关系中是没有义务赡养公公的。那么,女方的说法是否正确呢?下面我们来简单地聊一下这个话题。
按照我国社会的传统,女儿出嫁、儿子结婚,通常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叫作“改口”,也就是女方或男方对对方父母的称呼,要从原来的“叔叔阿姨”改为“爸爸妈妈”。“改口”之后,意味着原来的两家人在情感上成为一家人,男方或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一下子有了两位父母。所以,很多人就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改口叫公婆为爸妈,就有义务赡养男方父母,否则儿媳就属于不孝顺公婆。
但是,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成年子女”,即年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虽说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要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毕竟儿媳不是由公婆抚养长大的,老了却让儿媳承担赡养义务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说如此,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虽然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生病了,男方需要给付医疗费时,女方是有义务配合男方给付医疗费的。否则,男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所以,若夫妻一方去世,其夫妻关系已经终止,相应地,赡养扶助义务也归于终止。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儿媳还是会基于传统道德、伦理以及家庭关系,对公婆进行赡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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