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滞后如何完善?
想必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发展不断的进步,一些工厂生产的过程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导致环境污染非常的严重。这样的情况,一般被认定为是污染事故,如果该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该企业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的。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这很多的不足。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滞后如何完善?
1、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现有的相关专项环保法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条款,增加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污染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细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规则,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
2、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力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将其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等。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贷优惠制度,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3、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技术标准。要全面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或行业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准确测定行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实际污染与危害,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要统一确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参考标准,方便保险公司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实现环境污染损害的量化计算和灾害损失风险的具体管控。要逐步构建环境污染数据系统,记录企业在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为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提供参考。
4、培育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培育和发展权威、独立的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与保险公司共享环境污染数据系统,评估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价值,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严格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对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动态管理。通过高等教育和社会培训等方式大力培养专业的企业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人员,充实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机构的人才储备。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上述所说的责任保险,确实是存在这很多的不足,首先,这一制度比较新鲜,是针对环境污染的问题被提出来的,所以对于一些基层方面,法律的支持力度不够大,并且,需要一些技术性的东西来检测是否是污染了环境,所以在这一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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