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 环境行政处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没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说法,但在环境民事纠纷中可采用该归责原则。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认定
无过错责任的认定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对于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和造成损害后果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因环境违法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还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浙江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浙江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二、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后多久做处理决定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后多久做处理决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
-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中承办人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中承办人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