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一)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三)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四)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限制包括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时候,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在合同中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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