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主合同变更对保证有什么影响?
(一)主债权人变更
1.未通知保证人的,原则上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新增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即第69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不等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类似于债权让与情况下对债务人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当保证人明确表明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该特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其转让债权,否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似乎只有受让人再将债权转让给该特定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
2.担保物权原则上不受影响,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其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民法典》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
对质权,《民法典》未作出类似抵押权“一并转让”的具体规定。但《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抵押权、质权等担保权利系典型的从权利,因此,笔者理解,与抵押权一样,受让人因受让债权当然取得相应质权。
(二)主债务人变更
在主债务人变更的情况下,《民法典》未区分人保和物保,一律要求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主合同内容变更对担保权利的影响
主合同内容变更,是指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在借贷关系中,通常表现为利率、期限等变更。
与主合同主体变更不同,在主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下,《民法典》仅对保证担保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未就主合同内容变更时物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作出规定。
(三)主合同内容作不利于保证人的变更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债务部分不承担责任,且保证期间不受主债权期限变更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主合同变更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相关权益会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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