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预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预收物业费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很多买了房的业主们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验房时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预交一段时间的物业费,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是什么?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
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
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服务好,但基于业主手上并无实质证据,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一方。至于物业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建议用相机、手机等取证,以备不时之需。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物业管理费用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费用,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必须在提供相关的服务之后才能够收取物业服务费,有很多地方要求提前预收物业费,实际上法律依据的,除非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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