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抵押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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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5条规定,非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无效。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9条规定,转让经登记过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非经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
《关于〈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法律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5条规定,非经债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无效。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9条规定,转让经登记过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非经通知或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
《关于〈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法律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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