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
摘要:犯罪分子在法院判决了一定的服刑期限后,到监狱执行刑罚的期间,如果表现良好,是可以减刑的,但是不同犯罪程度的罪犯,减刑的程度也不一样。有些罪行较为严重的罪犯,减刑的时候是限制减刑的,那么什么是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一、什么是限制减刑
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罪行过于严重,而且对社会的危害性交其他的罪犯高不少,因此在减刑的时候,对此类的罪犯一般都是有限制的。
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判断的情节:
1、犯罪情节的考量。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
2、人身危险性的甄别。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
3、其他因素。
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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