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要担责吗?
启力公司自龙林公司处购买了一批路沿石,双方合同约定,由龙林公司委派司机唐某运送至启力公司指定地点。货物运达后,启力公司联系曾某,让其用自己的叉车完成路沿石卸货工作,约定卸货费360元。曾某卸货过程中,不小心导致路沿石散落,将第三人唐某脚部砸伤,当日唐某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右侧内外踝骨折。后唐某通过某区应急管理局与启力公司达成调解,启力公司向唐某支付了赔偿款6万元。启力公司认为,曾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受伤后,认为启力公司是施工单位,其在工地受伤,系安全生产事故,因此通过12345投诉至某区应急管理局。启力公司担心会被行政处罚,故在某区应急管理局的协调下,积极与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唐某6万元作为赔偿。另查明,曾某作为本案承揽人,并不具备特种车辆(叉车)驾驶资格。
法院认为,曾某作为承揽人对受害人唐某的损伤负有直接责任,即使唐某所送路沿石的捆扎存在问题,承揽人对是否卸货具有决定权。启力公司在选任承揽人曾某的过程中,未对曾某是否具有相应承揽资质进行审查,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启力公司出于避免遭受高额行政处罚的考虑,向唐某进行了赔偿,赔偿数额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现启力公司要求承揽人曾某全额支付赔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案情事实、双方过错程度、双方在承揽过程中的获利情况,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曾某承担赔偿款6万元的30%,即1.8万元。
裁判依据:
承揽关系下,定作人并非是只接受劳动成果,而不负有担责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的但书条款,明确规定了定作人在承揽过程中应承担的过失责任。定作人的过失主要包括三种: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加工的本身就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本身即违法,如对危险品的加工;指示过失,是指定作本身正当,但定作人在对承揽人完成定作事项的指示中具有过失,如指示承揽人适用特定方式方法直接导致损害发生;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最常见的就是选任没有相关资质的承揽人,本案即是如此。为避免过失,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时,应尽到己方义务。在选任承揽人时,对有资质要求的,应审查承揽人资质;无资质要求的,应根据行业习惯、生活经验等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任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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