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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的证据不足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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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的证据不足应怎么处理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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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在面对如何解决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的后续处理时,相关热源必须深入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兼顾程序与实体,变被动为主动,拓展监督途径,强化监督效果。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解答。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经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 应当开庭审理, 仍然缺乏证据的, 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 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并不等于“控审不分” 、“侦审不分”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

3、进一步强化案件旁听和民众参与程度,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不起诉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村书记、村主任及社会其他人员共同参与公开审查评议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对于申诉、赔偿、重大疑难信访等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以消除被害人的疑虑,疏导其对立不满情绪,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