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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合并,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权属于谁

法律1.7W
出质人合并,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权属于谁
出质人合并,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权属于谁
1、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3、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