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我国部分省市遭受洪涝灾害期间和灾后,各地依法落实救灾防病的预防措施,防止了疫病的流行,取得了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突出成绩。《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由卫生部发布施行,为了做好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2-03-02
实施时间:1992-03-0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把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纳入办国家“二五”普法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并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强化传染病防治的法制观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传染病防治法》学习和培训计划。主管传染病防治的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所属辖区内各类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人手一册《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要组织从事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和个体行医人员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并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使每个卫生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提高守法意识。
2、大力开展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媒介,运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在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要重点做好向服务行业、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式供水部门,消毒药械、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以及大型建设工地进行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加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执法装备。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卫生防治机构的人力、物力,建立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的队伍,按照法定程序完善监督员的聘任工作。
2、为保障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做好执法过程中有争议的案件技术鉴定和咨询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要积极筹建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其成员应由有关学科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和开展执法监督活动的支持,创造执法条件,完善执法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装备。
4、今明两年传染病防治法监督工作以城市为重点,要抓好突破口和典型违法案例的分析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推动传染病执法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各级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全面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密切合作,争取社会各方面和各阶层的合作与支持,争取把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和开展传染病监督管理执法活动的情况,及时向各级人大汇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传染病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督促政府部门全面实施传染病防治法。
3、地方政府要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经费和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加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强化和树立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地位。
四、完善传染病防治法规配套措施,认真制定各地实施细则。
1、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2、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使传染病防治法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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