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借名所购房屋经营所得收益归谁享有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B市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2、要求被告将B市1号房屋过户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妹。2004年5月12日,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了B市1号房屋。2007年4月26日,B市1号房屋的产权证颁发。该房屋自购买之日起至今,均由原告占有、收益和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该房过户给原告,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所有权证均能证明B市1号房屋属于被告。原告的出资是与被告的债务关系,因被告没有钱所以一直未向原告偿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2004年5月12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购买B市1号房屋,屋价585850元。B市1号房屋为经济适用住屋,准购经济适用住屋面积60.01平方米,超标面积65.55平方米已交土地出让金。现该房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告名下。
庭审中,原告主张B市1号房屋是其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款是原告出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的签字是原告代被告所签,《物业管理公约》、《供用热协议》也是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签署,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相关票据、房屋所有权证、《物业管理公约》、《供用热协议》等原件均由原告保存,物业费、供暖费也是原告缴纳。被告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实由原告代签,但称是被告授权原告代签,购房款被告认可是原告支付,但称该款为债务,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房款出资,故房屋相关合同、证件由原告保管,房屋的使用、收益也由原告享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之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现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作为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就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B市1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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