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事行動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阻礙軍事行動的方法,可以採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通訊設備,侵入國防建設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衝擊軍事機關,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殺人、傷害、綁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等,此時又會觸犯其他罪名,對之應當以本罪與他罪中的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本罪以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並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因此,過失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不構成犯罪;雖然是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不構成犯罪。從司法實踐看,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往往由少數人煽動、矇騙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蔘與。對那些受矇騙參與一般活動的人員,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二、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後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人,是武裝部隊中執行某一項任務的少數人。
(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但採取什麼手段並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後者以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前者以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後者則沒有把行為造成的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的性質的認定
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屬於牽連犯,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即以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如果在阻礙軍事行動過程中,策動、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進行叛亂,則應分別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和武裝叛亂罪定罪處刑,並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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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概念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是指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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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員)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依法執行公務且自己行為會造成阻礙軍人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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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如果不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以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構成本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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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這裏主要應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員罪與徵兵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