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事行動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阻礙軍事行動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阻礙軍事行動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阻礙軍事行動罪】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1.本罪與武裝叛亂、暴亂罪的界限
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採取武裝對抗的形式,反叛國家和政府進行對抗的行為。在策劃、組織、煽動羣眾暴力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中,與國家和政府進行公開的武力對抗的,其行為則同時觸犯了武裝叛亂、暴亂罪和阻礙軍事行動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論處。如果僅僅是策劃、組織、煽動羣眾用非暴力的手段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的,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只能以本罪論處。但是,行為人在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的過程中,策劃、脅迫、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其行為則分別構成本罪和武裝叛亂、暴亂罪,應當進行數罪併罰。
2.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防秩序與軍人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主要是軍人但不限於軍人;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軍人。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具體來講,本罪屬於結果犯,後者屬於行為犯;本罪以暴力、威脅方法為手段要件,後罪則對犯罪手段沒有任何要求,無論任何手段只要對軍事行動具有阻礙作用即可。
對於阻礙軍事行動罪既遂的具體情況,是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的量刑情節認定上,需要首先根據是否造成了軍事行為的嚴重危害來進行處理,達到嚴重後果的就可以從嚴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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