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數額”,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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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認定
一、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應判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過失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不構成犯罪。(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3)從犯罪對象上來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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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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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處罰。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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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概念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