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
瀆職罪5.17K
1、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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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税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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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概念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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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認定
暫無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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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認定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目前暫無相關認定,以下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認定,僅供參考: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與《刑法》第九章規定的其他瀆職罪間的區別:第一、區別標準(1)瀆職行為是否發生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即是否是對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與食品有關的包裝材料、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