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在公司設立、登記、發行證券中常出現的一種犯罪。隨着近年來市場經濟的繁榮,公司企業的不斷增加,這類犯罪也逐漸增多。那麼根據法律中的規定,究竟什麼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呢?而在判定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需要考慮到立案標準。究竟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又是如何規定的?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行為人須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准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的心態。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准、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
(三)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三)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四)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五)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什麼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了吧。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判斷,不僅要求較高的刑法學知識,對公司、證券法的相關知識也較高。而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構成此罪的只能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並且在主觀心態上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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