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由誰交
出租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由誰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徵税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果土地權屬未定,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税,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如果出租人沒交,那税務機關就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徵收。
1、確定誰使用土地
我把土地出租給你使用,我倆誰在使用土地?有人不假思索地説:"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為嗎?利用出租這一方式賺錢"。千萬不要想當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賺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經營,同一塊土地,難道就由兩個人同時在使用嗎?土地使用税政策,並沒有直接定義什麼叫"使用土地"。而按會計的理解,出租行為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為,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為,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為。正因為税法沒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義,所以,與會計處理形不成差異。結論就出來了,税會無差異應該按會計的規則來,即出租土地行為,不是使用土地行為。進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佔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佔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佔用權,他才是土地佔用權人。《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通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於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税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税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税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只有當擁有土地的單位免税時,才轉移給承租方。這樣的判定既複雜,又缺乏體系性,與土地使用税總體規則並不相容,完全就是為了好徵税。因為它的好處是簡單,只要找得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就找得到納税人。但是,對納税人的判定是一件嚴肅的事,應該嚴格按照税法體系進行判定。
綜上所訴,甲方出租土地給乙方,土地使用税是必須向國家繳納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甲方屬於應税單位或個人,則甲方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甲方屬於免税單位或個人,則乙方繳納土地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税該由誰交的問題具體看甲方是否為應税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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