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產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
在我國,眾所周知,土地使用證是代表你對這塊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憑證,你可以把土地租給其他人。把土地租給承租人就會牽扯到土地使用税的相關問題,在此時你是出租方,租土地的人是承租方,那麼自用房產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税徵税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自用房產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税地字〔1986〕第008號)第四條規定,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於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第六條規定,關於免税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根據上述規定,免徵土地使用税是指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包括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至於自用房產土地使用税是否應該繳納的問題,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已經一一羅列出來了,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問題,可以點擊下面延伸閲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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