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何時交上納?
土地使用税何時交上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資料拓展:
1.條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於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土地使用税:
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土地使用税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
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
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税費的繳納是國家強制約束的,所以自己要及時的繳納,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處置,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現問題,因此自己要進行程序上的操作,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要符合國家的規定,另一方面税費的收取也是為了更好的管理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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