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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糾紛時效有多久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但是,這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爭議。另外,根據民法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該一年的訴訟時效已改為三年,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損害賠償糾紛時效有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