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請執行流程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
第一、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刑事判決裁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案件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三、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內未執行的,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強制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交付的財產或單據的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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