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一、演繹作品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繹作品的獨創性在於它一方面對原作品進行了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對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變動。演繹作品的作者可以憑藉他在演繹原作品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大師的創造性勞動而對演繹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徵求原作者與演繹作品作者的同意。
彙編作品,是指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彙編作品應包含兩類:其一是對於已發表或已作品進行選擇、編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選集、期刊、百科全書等;其二是對不構成作品的材料的內容進行選擇或編排而形成的獨創性作品。
二、演繹人利用演繹作品時的限制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是彙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演繹人在利用演繹作品時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比如已過保護期而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除外,演繹他人的原創作品應該事先得到原創作者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即是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
(2)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其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權。就人身權而言,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在進行演繹時必須保證原創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壞,即未經原作著作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創作品的內容、主題等;不得侵犯原創作者的署名權,即在演繹作品上應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財產權而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包括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等,因此,演繹作者應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約定的報酬。
(3)演繹作品也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因此,第三人在對演繹作品進行利用或進行再演繹時,應徵的原創作者和演繹作者的雙重許可。
三、彙編作品的權利歸屬和行使
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對彙編作品著作權的權力歸屬和行使作了如下規定:
1、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彙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實踐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比較常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彙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形成的彙編作品,彙編人僅就其設計和編排的結構或形式享有著作權。比如,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古典文學作品進行選編,或是根據某些行業的需要彙編法律法規,就屬於這種情況。
2、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彙編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説,彙編人在對單個作品進行彙編創作時,如果這些單個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則應徵的原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進行彙編或者是演繹,對作品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其彙編人和演繹人就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但是彙編人和演繹人在對原作品進行利用時,不得擅自使用原作品,需要徵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需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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