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專利許可使用合同
涉外專利,通俗來説就是申請國外的專利,它主要是通過我國境內的代理公司或者是其他的合法第三方機構,來申請外國專利。通常情況下,是要先向國家級別的專利局提交相關申請,此申請的前提是我國已經和準備申請的國家一起加入了向對應的公約聯盟的,或者是直接通過第三方的機構來向對應的國家提交申請。
涉外專利的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參照專利許可合同為標準:
專利許可,主要指的就是擁有相應專利權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採取的被許可的那一方簽訂了關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一種形式,然後允許其被許可的那一方,按照簽訂好的合同內容裏的條款進行實施相應專利技術的一種行為。其具體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項內容是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
第二項內容是載明涉及到的專利的名稱和具體內容,一般是要按照專利證書上的名稱來進行表述,同時還要用盡量簡潔的語言描述清楚其內容、特徵以及所屬領域等。
第三項內容是載明此合同簽訂之後,被許可方可以實施許可的範圍、期限以及地區和方式等,以及其是屬於普通、排他還是獨佔性質的實施許可。
第四項內容是載明此項專利申請的日期、編號以及其有效期限等。
第五項內容是載明關於專利的情報和資料以及保密的事項,其保密的範圍、期限和方式等都需要做出詳細規定。
第六項內容是載明此項技術服務的內容,以及許可人在派遣人員進行技術服務或者是直到過程中的各項事項。
第七項內容是載明技術資料的交付方式,以及其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第八項內容是載明專利使用的費用以及其相應的支付方式。
第九項內容是載明如果其中一方違約需要給付的違約金或者是損失賠償的具體算法。
第十項內容是載明在合同有效的期限內,雙方都有可能對其技術進行改進,而改進後的新成果的歸屬和使用應該由哪一方所享有,雙方應該要協商好。
第十一項內容是載明當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之後的解決方式。
第十二項內容是載明各個名詞和術語的通俗解釋。
第十三項內容是根據雙方當事人需要附加的各項條款。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要對彼此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包括其資產狀況和信譽狀況等都需要做詳細的調研;
二是要明確此合同的性質,並且在合同裏界定清楚雙方應該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在其合同簽訂的時候需要做出必要的解釋,合同中的用語也要儘量清楚明瞭,不能存在歧義;
四是要明確約定好專利的驗收方式;
五是要在合同中約定好,雙方當事人需要進行補充的條款,可以作為此合同的附件,而這個附件是跟原來的合同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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