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糾紛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現行的專利法相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侵犯了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可提起訴訟高的時效為兩年,在專利權人或者是其相關的利害關係人知曉或者是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其實也是權利人依照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要判處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的行為的一種訴訟期間。在相關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時候,如果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是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中止、延長等情節,權利人會喪失自己勝訴的權利,而法院也會依照自己的職權對於其訴訟請求給予駁回。
它的法律後果僅僅只是讓權利人喪失了自己勝訴的權利,但是不會影響到實體的權利。如果説侵權行為是確實成立了的,而且被指控的侵權人自覺願意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且也履行了自己應盡的義務的,法律也是應該要給予其保護的,也就是説被指控的侵權者是不能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藉口,要求權利人進行返還。
此外,關於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其起算點還包含這兩種特殊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超過了兩年起訴期的侵犯了相應專利權的行為通常是連續的,有時候甚至上是斷斷續續的。如果説在專利權人知曉或者是應該要知曉相應的侵權行為的兩年以內,專利權人並沒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在兩年之後,這一侵權的行為還是在繼續的話,如果不能對其對應的專利權人進行保護,是完全不公平的。而專利權人所擁有的請求權其實可以分五物權和債權兩種請求權,前者主要是指停止侵權,一般是從時效制度為目的而出發,這一類的請求權其本身是不會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小指的;
而後者一般是指賠償損失,是要時候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的,主要是從專利權人自從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那一天,往前推算兩年之內的因侵權而遭受到損失的賠償額。所以根據最高級別法院出台的相關規定,權利在超過了兩年之後起訴的,會判決被告停止其侵權行為,並且要支付從起訴那一天開始往前推算兩年之內的損失賠償額。
這種判決也是有兩個前提的,
一是在起訴的時候侵權的行為還在繼續,
二是在起訴的時候相應的專利權是在有效期內的。
第二種情況是,在授權之前的發明技術的使用費,其實是一種臨時性的保護。因為發明專利一般都是要提前公佈,然後進行實質審查,所以發明專利從申請的那一天開始算十八個月後就會公佈,在這段期間其他個人或者是單位是可以實施已經公開了的發明技術的,而且這種行為是在授權之前都是不能視作為侵權的。
所以個人或者是單位應該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這是對申請的發明採取的一種臨時性保護措施。因為一項專利要拿到授權通常需要兩到三年,甚至是更長的時間,所以專利法裏邊有一款規定,針對於這一類專利訴訟時效設置了兩個起算點,一是從專利拿到授權的那一天開始起算,二是從專利權人知曉或者是應該知曉侵權行為的那一天開始起算,一般是以更晚的那一種作為實際上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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