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可以通過購買等形式轉讓嗎?
一、專利權可以通過購買等形式轉讓嗎?
可以,我國專利法有規定,專利技術可以用於轉讓交易,專利的轉讓交易能促進政府經濟、科技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和運用價值,具有商品屬性,而且一些經濟學家早就預言,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所佔比例將超越50%,説明知識產權具有財富屬性。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對於專利轉讓,無論是運用權的轉讓還是專有權的轉讓。無論是無償轉讓還是有償轉讓,都可以使知識產權在不同權益人之間發揮其最大的使用價值。
二、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專利權的購買是非常常見的,專利權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專利權所有人的一種財產,在其它單位或者個人需要使用專利權時,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轉讓處理,但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辦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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