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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如果沒有經過商標註冊人的許可使用其商標的話,那麼會構成侵權的行為,其次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也是屬於商標侵權的行為。一般商標侵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錯的,並且是有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