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到底有哪些
一、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到底有哪些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另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對於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主體通常有如下幾種:
1、公司的董事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企業的職工等;
2、現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企業的人員;
3、受委託並因而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如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等;
4、與該企業有過合作關係的合作方;
5、對企業有監督、檢查、調查和管理權的人,比如審計人員、税務人員、主管行政機關人員、工商管理人員等;
6、除上述五種人員可能因披露商業祕密而成為主體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員均可能因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而成為該罪的主體;
7、依據合同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有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此外,為了獲取和使用商業祕密與披露商業祕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謀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中的證據認定問題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祕密的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祕密不願提供作為證據,更不願將技術信息送交相關部門進行鑑定,這就造成行為人侵犯商業祕密證據上存在問題。
第二方面表現為,對行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屬商業祕密的鑑定問題。如果具備鑑定條件的話,有關技術信息應當委託專業部門進行鑑定。因為在審查行為人泄露的技術信息是否屬商業祕密時,往往會涉及很複雜的技術問題,法官對這類專業技術又知之甚少,如何來認定該專業技術屬商業祕密。在這種情況下,專業的鑑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專業人員對專業技術的國內外最新情況比較瞭解,其通過對資料檢索並進行對比分析後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據以定案的鑑定結論必須進行當庭質證並聽取雙方意見後,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後決定是否採信。
我國刑法規定“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重大損失”、什麼是“重大損失”便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造成重大損失”是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必備要件。在刑事訴訟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於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就侵犯商業祕密而言,刑法未對“重大損失”的含義明確界定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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