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
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具體如下: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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