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1、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註冊的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是工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在進行證明商標註冊申請時,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向註冊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説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准註冊。
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使用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註冊以後,凡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所屬成員,在履行必要的手續之後,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法律特別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而證明商標註冊以後,使用人不能是註冊人的所屬成員,並且法律嚴格禁止證明商標註冊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即不能自己證明自己)。所以,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除註冊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履行證明商標註冊人所規定的手續之後都可以在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3、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註冊的目的不同
集體商標申請人的註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徵、便於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於建立集團整體的信譽、儘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而對產品或服務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證明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如產品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等,並對這種特定的品質擔負保證的責任。
4、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是否可以轉讓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於集體商標與特定主體(協會、團體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聯,所以法律嚴格禁止集體商標的轉讓。而對證明商標的轉讓,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即受讓人能夠向商標局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説明其具有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並經商標局審查、核准、公告後,即可產生證明商標轉讓的法律效力。
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發現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區別除了註冊主體和使用主體均不一樣外,他們的註冊目的和法律要求也均不同。集體商標主要用於集體成員的使用,體現了集體成員企業的特徵等,而證明商標則是辦理了監管部門所規定的證明商標註冊手續之後才可以使用。而且集體商標禁止轉讓,而證明商標是可以依法轉讓的。更多關於商標註冊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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