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的三種方式分別是什麼
一、商標許可的三種方式分別是什麼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1)一般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與此同時,許可人還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承擔在該期限和地域內,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義務。
(3)獨佔使用許可。即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上獨家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承擔在該期限和地域內,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允許包括註冊人自己在內的任何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義務。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備案有什麼後果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備案的後果:商標使用許可證如不備案,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標許可並沒有獲得商標權,而是獲得商標使用權。商標在成功註冊之後,除了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外,還可以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商標許可分為三種,分別是普通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獨佔使用許可。和商標轉讓異議,在簽訂商標許可合同之後,要到商標局進行備案,商標局公告之後才算正式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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